长沙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长沙医学院   发布时间: 2017-07-07 16:05   1036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文  

长医研字〔2008〕27号

      

     长沙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活力的科研运行机制,提高科研水平和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是保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应多种渠道争取,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学院有关财务规定和本办法,严格遵守财务纪律与开支手续,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来源

第四条 科研经费主要来源有:

(一)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经费;

(二)地(市)、厅(局)级科研项目经费;

(三)横向项目经费;

(四)国际合作项目经费;

(五)院基金项目经费;

(六)其他经费。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 科研经费由科研处统一管理。经费到位后,科研处按项目进行分配。每个项目在财务处有一个账号和一个项目经费卡。

第六条 厅局级及以上纵向计划项目经费

(一)经费到院后,为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申报项目的积极性,学院暂不提取任何管理费(按计划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提取管理费的除外),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使用,并负责签字报销。项目节余经费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二)为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承担高级别科研项目,对获准立项的各类基金项目实行1:1的项目配套经费支持;学院的配套经费随国家经费的下拨同时到位,配套经费的使用办法按国家项目经费同类标准实行;特殊情况需要追加配套经费的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三)项目配套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用仪器设备购置、实验测试和出版资助,由科研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签字报销。

第七条 院基金项目经费

(一)院基金项目经费从学院划拨的专项经费中支付。

(二)院基金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计划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科研处备案登记审核后报主管院长签字报销。

第八条 横向项目经费

(一)项目经费到院后,在扣除必要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费(由科研处掌握)后,学院不再提取管理费用。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报销。项目所在单位的管理费用从项目结题验收后的剩余经费中提取,由项目所在单位自定,一般不超过剩余经费的10%,其余经费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取剩余经费80%的现金(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根据国家规定代扣代交),其余经费由项目组继续用于相关科研工作,仍由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使用。

(二)学院根据横向项目水平及经济效益情况,资助项目鉴定和申报奖项,资助额度一般每个项目不超过3000元,不足部分由课题组自己承担。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调研费,业务费,资料的打印、复印费,论文版面费及印刷费,国内外学术会议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及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三)仪器设备费:项目研究必需的专业仪器购置、运输、安装费。

(四)科研协作费。

(五)其它费用:部分实验室建设经费、项目检索查新费,项目评议、验收、鉴定会议费(含住宿、餐费、杂支费等),交通费,必要的通讯费、劳务费等。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学院内部管理的规定管理项目经费。报销时须持经费卡在科研处备案登记后经主管院长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科研处、审计处的监督。

第十一条 用纵向科研经费和院基金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要在资产管理处或后勤处对口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并在科研处备案。

第十二条 所有计划项目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受资助者应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已拨经费的财务决算,一式二份报科研处,剩余经费退回计划项目下达部门。未拨经费停止拨付。

第五章  院科研启动基金

第十三条 院科研启动基金是学校为了启动院级课题的研究设立的专项基金,作为进一步申请省厅级以上课题的孵化剂。原则上要求院级课题在结题的基础上进一步申报省级以上相关课题。

第十四条 院科研启动基金需本人以省级以上相关课题申报为导向,围绕学科专业建设,按要求填写《长沙医学院科研课题申请书》,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立项,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项目的执行与检查同省级课题。

第十五条  院科研启动基金标准:院科研启动基金主要面向热心科研,有一定科研能力的中青年教师及特殊引进人才。符合资助条件的中青年教师按自然科学类院级课题每项5000元,社会科学类每项3000元配给。特殊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按学院有关特殊人才引进办法提供。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的查新费及附属立项费用可以在科研启动基金中列支。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科研经费  办法

发:各处(室)、系(部)、职业技术学院

长沙医学院办公室印                      2008年8月28日